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周玮师 周冠羽 长沙报道
通过虚构人际关系、办事能力事实,伪造某公司印章和负责人签名等方式,骗取一货运公司老板76万余元,认罪认罚后却翻供,检察官当庭撤回从轻量刑建议。近日,经开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该起诈骗案予以判决,被告人司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伪造合同骗取受害人76万余元
2021年,经营一家货运公司的陈某认识了某科技公司安保部员工司某。在日常聊天中,陈某透露自己的公司想拿到某科技公司一项目的签约合作权。2022年4月,司某联系陈某,表示自己认识某科技公司的高管,能帮助陈某承接该业务,但需要一些运作和招待费。
期间,司某向陈某提供了合同、收据、某科技公司印章和公司负责人签名,基于信任,陈某向司某多次支付“打点费”、合同款、合同保证金,但迟迟没有等到进仓作业,为此多次找司某对质。司某陆续退还陈某18万余元。
数月后,陈某发现合同系伪造,到法院起诉司某时,才发现自己被骗,随即报案。
经检察机关审查,司某原系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至某科技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员工,因缺钱用,在并无公司授权、也并无任何能力帮助陈某签约的情况下,编造自己认识某科技公司高管等谎言,伪造合同、收据等文书证明,诱骗陈某进行虚假签约和多次支付款项,共骗取陈某财物人民币76万余元。除案发前退还陈某的18万余元,其余赃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及娱乐开销。
认罪认罚后法庭上“翻脸如翻书”
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然而,在庭审时,他却突然翻供,辩称自己不存在诈骗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具有多种从轻从宽情节。
针对第一条辩解“被告人于2022年5月前有帮助被害人完成请托事项的能力,该时段不存在诈骗故意”,公诉人认为,公司提供的被告人入、离职证明和工作证明,以及被害人从未进场工作的证据,足以证明无论被告人离职前后,其仅为该公司一名普通员工,且无公司授权,不具备办理请托事项的能力,且未有履行请托事项的具体行为,足见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针对第二条辩解“该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被告人自称不构成犯罪”,公诉人认为,本院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向被害人所承诺认识该公司高层等事实为虚构,所提供的合同、收据、签名等文书材料为伪造,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即行挥霍,大量钱款至案发仍无法归还,其诈骗行为属实,且非法占有目的明确,符合诈骗犯罪构成要件,不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范畴。
而第三条辩解称“被告人有认罪认罚情节,应予轻判”。公诉人认为,审查起诉阶段,司某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因其庭审中对基础犯罪事实提出根本异议,根据两高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法庭审判阶段当庭翻供的,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
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被告人司某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57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案中,被告人本已得到从轻量刑的“优惠”,但违反“契约精神”,企图利用案件细节混淆视听,获得进一步减刑处理,失去了对其从宽处理的正当性,故检察官当庭撤回从轻量刑建议,使被告人无法从其不良动机中获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之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摘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周玮师 周冠羽
编辑:肖拓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ontent/646754/74/132158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