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1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具体的赎回费率如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调整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设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有时间超过最短持有期限的不收取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网上交易网址(移动端):https://zhixiao.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4.1.2 场外代销机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4.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5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业务。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申购资金的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发行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阶段提交申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为其申购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为该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确认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申购资金的最短持有期限内的基金份额不可以赎回。
举例说明:假设某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出申购本基金的有效申请,该申购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为2020年10月20日,则该投资人此次申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2020年10月20日,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2021年10月19日,该投资人可自2021年10月20日起(含2021年10月20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风险提示:
“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设置了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无法随时赎回。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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