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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就《上海(hai)证券交易所股票(piao)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7项业务规则公开(kai)征求(qiu)意见答记者问,监管(guan),要求(qiu),相关

中国网(wang)财(cai)经4月12日讯 据上交所网(wang)站消息,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rong)工作(zuo)会议精神和(he)《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guan)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gan)意见》,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交所制(zhi)定修订了相关配套业务规则。今日,上交所就7项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kai)征求(qiu)意见,上交所相关负责人(ren)就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一、请介绍本次业务规则制(zhi)定修订的总体情况。

答: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guan)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gan)意见》颁布出台,中国证监会制(zhi)定了强监管(guan)防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文件,围绕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kai)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这(zhe)一总目标,增强资本市场功能作(zuo)用,从(cong)发行准入、上市公司持续监管(guan)、中介机构监管(guan)等各方面系统性提出了政策措(cuo)施。

上交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央金融(rong)工作(zuo)会议精神,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对照政策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qiu),研究评估证券交易所层面的细化(hua)落实措(cuo)施,制(zhi)定修订了相关配套业务规则。过程中:一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着眼于从(cong)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和(he)加强投资者保护(hu),有针对性完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分红、退市等制(zhi)度安排(pai)。二是坚持系统思维,加强股票(piao)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guan)、退市等各业务环节、各项新规则新要求(qiu)的衔(xian)接(jie)耦合,促(cu)进形成(cheng)改革协同效(xiao)应、激发改革效(xiao)能。三是坚持稳中求(qiu)进,在保持各业务环节基本制(zhi)度规则总体稳定的基础(chu)上,落实政策文件要求(qiu)、完善对应制(zhi)度机制(zhi),先立后破,增强制(zhi)度的适应性、稳定性、可预期性。

本次公开(kai)征求(qiu)意见的规则有7项,分别是:《上海(hai)证券交易所股票(piao)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hai)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海(hai)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he)并购(gou)重组审核委员会管(guan)理办法》《上海(hai)证券交易所股票(piao)上市规则》《上海(hai)证券交易所科(ke)创板股票(piao)上市规则》《上海(hai)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lu)监管(guan)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guan)理人(ren)员减持股份》和(he)《上海(hai)证券交易所科(ke)创板上市公司自律(lu)监管(guan)指引第4号——询价转(zhuan)让和(he)配售》。除此以外,上交所正在加紧制(zhi)定修订与(yu)这(zhe)7项业务规则相配套的其他业务指引、业务指南。

二、为了落实从(cong)严监管(guan)企(qi)业发行上市活动要求(qiu),本次股票(piao)发行上市审核制(zhi)度作(zuo)了哪些优化(hua)完善?

答:《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cong)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提出,“从(cong)严监管(guan)企(qi)业发行上市活动,压紧压实发行监管(guan)全链条各方责任,切实树立对投资者负责的理念”。按照要求(qiu),上交所突出“强本强基”和(he)“严监严管(guan)”,修订了《股票(piao)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着力压实各方责任:

一是发行人(ren)等的申报责任。进一步强化(hua)发行人(ren)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zhi)人(ren)、董事、监事、高级管(guan)理人(ren)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具备诚信自律(lu)法治(zhi)意识的要求(qiu)。压实发行人(ren)等的信息披露责任,要求(qiu)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qi)业经营能力。进一步提升申报质量,防治(zhi)“带病申报”,在原规定的1年内2次不(bu)予(yu)受理等情形基础(chu)上,增加“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设置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

二是中介机构的“看门人(ren)”责任。要求(qiu)中介机构应当充分运用资金流水(shui)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cai)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并将相关要求(qiu)作(zuo)为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完善现场督导机制(zhi),进一步丰富随机抽取、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现场督导情形。

三是交易所的审核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配套机制(zhi),提升交易所审核把关能力。对于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xia)疵的,交易所依(yi)规终止审核。落实金融(rong)监管(guan)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qiu),强化(hua)对相关主体配合发行人(ren)从(cong)事财(cai)务造假等违法违规活动的惩戒力度。

三、本次业务规则修订提高了主板上市门槛,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主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cheng)部分。2023年2月,根(gen)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piao)发行注册制(zhi)的决策部署,上交所修订主板《股票(piao)上市规则》,设置了多套多元上市指标,突出大盘蓝筹特色(se),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cheng)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qi)业,对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zuo)用。随着改革发展深化(hua),各方对促(cu)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qiu)和(he)期待,有必要根(gen)据实践情况及时(shi)评估完善有关制(zhi)度安排(pai)。

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交所经认真研究论证,拟完善主板上市条件,适度提高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和(he)市值等指标。具体来(lai)说:(1)将第一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净利润指标从(cong)1.5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从(cong)6,000万元提升至1亿元,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cong)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从(cong)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2)将第二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cong)1.5亿元提升至2.5亿元。(3)将第三套上市标准中的预计市值指标从(cong)80亿元提升至100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指标从(cong)8亿元提升至10亿元。同时(shi),在《股票(piao)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主板定位,对发行人(ren)的行业地位等提出细化(hua)要求(qiu)。修订后的主板上市条件,拟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zhi)日起实施,尚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拟上市企(qi)业应当适用新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适用修订前(qian)的上市条件。对于未通过上市委审议,且不(bu)符合新的上市条件的企(qi)业,上交所将引导其重新申报在其他合适的板块上市。

通过上述调整,有利于引导市场预期,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特色(se)。同时(shi),上交所还将同步修订《科(ke)创板企(qi)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科(ke)创板定位把握标准,支持和(he)鼓励(li)“硬科(ke)技(ji)”企(qi)业在科(ke)创板发行上市。这(zhe)些举措(cuo)将促(cu)进不(bu)同板块的差别化(hua)定位和(he)协同发展,健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四、本次业务规则修订,如何完善上市委和(he)重组委运行机制(zhi),进一步强化(hua)廉政风险防控?

答:上交所高度重视廉政监督,自觉接(jie)受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审核工作(zuo)的监督检查,自觉接(jie)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密切配合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上交所工作(zuo)组的驻点监督,着力通过一系列针对性制(zhi)度安排(pai)和(he)措(cuo)施强化(hua)廉政风险防控,持续完善发行上市审核权力运行制(zhi)约监督机制(zhi)。本次修订《上市审核委员会和(he)并购(gou)重组审核委员会管(guan)理办法》,旨(zhi)在进一步推进“阳光用权,透明审批”,从(cong)严委员管(guan)理监督,更好发挥好上市委和(he)重组委的把关制(zhi)衡作(zuo)用。

一是强化(hua)“两委”履职把关。压紧压实上市委、重组委审核把关责任,要求(qiu)委员严格(ge)执行审核标准,突出防范财(cai)务造假、欺诈发行,严把发行上市、并购(gou)重组准入关。

二是健全监督问责体系。明确交易所对委员的直接(jie)管(guan)理责任,纪检部门可以对上市委、重组委会议等进行现场监督。发行人(ren)被发现存在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情形,相关委员在履职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廉政纪律(lu)的,终身追责。

三是优化(hua)审议会议机制(zhi)。“两委”审议会议召开(kai)前(qian),参(can)会委员对存在疑问的重要审核事项,可与(yu)相关部门召开(kai)会议讨论。进一步完善审议会议流程,会议中参(can)会委员逐(zhu)一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和(he)依(yi)据,会议召集人(ren)末位发言。

五、股份减持制(zhi)度事关市场稳定运行、事关投资者切身利益。本次减持制(zhi)度有哪些调整优化(hua)?

答:2017年5月,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gan)规定》,上交所在自律(lu)规则层面陆续制(zhi)定发布了股份减持的有关实施细则、业务通知、监管(guan)问答等。股份减持制(zhi)度对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减持行为,维护(hu)二级市场稳定,保护(hu)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zuo)用。

此次上交所起草(cao)的《上市公司自律(lu)监管(guan)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guan)理人(ren)员减持股份》和(he)《科(ke)创板上市公司自律(lu)监管(guan)指引第4号——询价转(zhuan)让和(he)配售》,旨(zhi)在完善与(yu)中国证监会制(zhi)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guan)理办法》等规定的配套衔(xian)接(jie),引导规范、理性、有序减持,切实防范规避减持行为。

一是完善股份减持规则体系。将此前(qian)分散在业务细则、业务通知、监管(guan)问答中的有关规定加以整合,并进行连续编号管(guan)理,从(cong)而形成(cheng)以股东及董监高股份减持指引为中心,以询价转(zhuan)让和(he)配售指引、创投基金减持特别规定为配套的股份减持自律(lu)监管(guan)规则体系,提升规则简明友好度。

二是严格(ge)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的股份减持行为。在原有股份减持规定的基础(chu)上,进一步完善了具体的实施安排(pai)。从(cong)严做好大股东减持管(guan)理,明确各证券账(zhang)户所持股份与(yu)其转(zhuan)融(rong)通出借尚未归(gui)还或者约定购(gou)回式证券交易尚未购(gou)回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等要求(qiu)。重申控股股东、实控人(ren)及其一致行动人(ren)在上市公司破发、破净、分红不(bu)达标等情形下不(bu)得披露减持计划(hua)等要求(qiu)。完善大股东与(yu)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ren)减持股份的负面情形,明确因涉及有关违法违规情形的,在相应期限(xian)内不(bu)得减持。

三是强化(hua)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监管(guan)要求(qiu)。严格(ge)落实减持预披露要求(qiu),进一步强化(hua)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需要提前(qian)15个交易日预披露的规定。将减持计划(hua)的时(shi)间区间由最多6个月调整为最多3个月,更好明确市场预期。

四是切实防范绕道减持。落实“有效(xiao)防范绕道减持”的要求(qiu),针对利用“身份”绕道、利用“交易”绕道和(he)利用“工具”绕道作(zuo)了安排(pai),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在离婚、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司法强制(zhi)执行、股票(piao)质押等证券交易违约处置,实施赠与(yu),以及以本公司股票(piao)为标的的衍(yan)生品(pin)交易、转(zhuan)融(rong)通出借、融(rong)券卖(mai)出、认购(gou)申购(gou)ETF等情形下的规则适用。

此外,还对询价转(zhuan)让和(he)配售业务中的交易过户流程等作(zuo)了必要的优化(hua)。

六、为了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gou)重组提升投资价值,这(zhe)一次业务规则修订时(shi)作(zuo)了哪些安排(pai)?

答:一是修订重组上市条件。加大对重组上市的监管(guan)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对照主板上市条件的修改,提高主板重组上市条件。

二是完善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zhi)。扩大科(ke)创板小额快速机制(zhi)适用范围,取消科(ke)创板配套融(rong)资“不(bu)得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限(xian)制(zhi);按照融(rong)资需求(qiu)与(yu)公司规模相匹配的思路,将科(ke)创板配套融(rong)资由“不(bu)超过5,000万元”改为“不(bu)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明确“交易方案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舆情等重大复杂情形”的,不(bu)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程序。此外,将小额快速机制(zhi)下交易所的审核时(shi)限(xian)缩(suo)减至20个工作(zuo)日,切实提升审核效(xiao)率,明确市场预期。

三是支持上市公司之(zhi)间吸收合并。吸收合并中获得股份的相关主体不(bu)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guan)理要求(qiu)的,可继续持有或者依(yi)规卖(mai)出相应股份。

七、请简要介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zhi)度的新变(bian)化(hua)。

答: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最直接(jie)、最有效(xiao)路径之(zhi)一。着眼于进一步提高现金分红的稳定性、及时(shi)性、可预期性,上交所拟对主板、科(ke)创板《股票(piao)上市规则》中有关分红的规定作(zuo)如下优化(hua)安排(pai)。

一是对分红不(bu)达标采取强约束措(cuo)施。重点是将多年不(bu)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纳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的情形。主板方面,对符合分红基本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jun)净利润的30%,且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实施ST。科(ke)创板方面,考虑到不(bu)同板块特点和(he)公司差异情况,将分红金额绝对值标准调整为3,000万。同时(shi),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zhan)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5%以上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3亿元以上的科(ke)创板公司,可豁免实施ST。回购(gou)注销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这(zhe)一调整拟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shi)“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对应2022年度至2024年度。

二是积极推动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红。要求(qiu)上市公司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进一步明确中期分红利润基准,消除对报表审计要求(qiu)上的理解分歧(qi)。

八、退市制(zhi)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chu)性制(zhi)度。本次退市制(zhi)度从(cong)哪些方面作(zuo)了改革优化(hua)?

答:2020年12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zhi)的决策部署,上交所对退市有关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退市标准,简化(hua)退市程序,严格(ge)退市执行。退市规则修订以来(lai),沪深两市已有135家公司退市,其中强制(zhi)退市112家,常态化(hua)退市平稳开(kai)局。当前(qian),各方对进一步加大退市力度期待很高。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ge)执行退市制(zhi)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hua)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shi)出清的格(ge)局。上交所坚决落实,切实担负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修订主板、科(ke)创板《股票(piao)上市规则》,突出打击(ji)财(cai)务造假、资金占(zhan)用的严监管(guan)导向,聚焦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一是拓宽重大违法强制(zhi)退市适用范围。财(cai)务造假是触碰市场底线的恶(e)性违法行为,市场关注度高,且态度鲜明、立场一致。本次修订在保留原有欺诈发行、规避财(cai)务类(lei)退市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基础(chu)上,坚决打击(ji)恶(e)性和(he)长期系统性财(cai)务造假。第一,严打多年连续造假,造假行为持续3年及以上的,只(zhi)要被行政处罚(fa)予(yu)以认定,坚决予(yu)以出清。第二,加大严重造假的出清力度,进一步调低“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对于1年造假的,当年财(cai)务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30%以上的,予(yu)以退市;连续2年造假的,造假金额合计数达到3亿元以上,造假比例达到20%以上的,予(yu)以退市。

二是新增三种规范类(lei)退市情形。第一,上市公司内控失效(xiao),出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zhan)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或者金额超过2亿元,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xian)内改正的,坚决予(yu)以出清。此类(lei)公司内控形同虚设,独立性完全丧失,沦为控股股东攫取利益的工具,有必要将其清出市场。通过退市机制(zhi)设立“高压线”,也有利于震慑(she)资金占(zhan)用行为。第二,将内控审计意见纳入规范类(lei)退市指标,督促(cu)公司切实强化(hua)内部管(guan)理和(he)公司治(zhi)理。拟将连续2年财(cai)务报告内部控制(zhi)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zhi)审计报告的公司纳入退市风险警示范围,第三年再次触及前(qian)述情形的,将被终止上市。第三,新增控制(zhi)权无序争夺的情形,督促(cu)公司规范内部治(zhi)理。

三是收紧财(cai)务类(lei)退市指标。提高亏损(sun)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淘汰力度。一方面,充分考虑沪市主板在新形势下的定位和(he)上市公司发展情况,结合加大“壳公司”出清力度的需要,拟调高营业收入指标至3亿元;结合科(ke)创板公司成(cheng)长性和(he)收入规模特点,对其组合类(lei)财(cai)务退市指标不(bu)作(zuo)调整。另一方面,引入财(cai)务报告内部控制(zhi)审计意见机制(zhi),对于内部控制(zhi)存在问题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予(yu)以退市,提高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规范性要求(qiu)。

四是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lei)退市指标。适当提高主板A股(含A+B股)上市公司的市值退市指标至5亿元。同时(shi),考虑到科(ke)创板公司较主板在上市条件、发展阶段和(he)收入规模以及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有较大差异,科(ke)创板公司市值标准不(bu)变(bian),仍然为3亿元。这(zhe)一调整,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化(hua)退市功能,有效(xiao)推动上市公司提升质量和(he)投资价值。

九、这(zhe)一次对四大类(lei)强制(zhi)退市情形作(zuo)了针对性完善,请问对制(zhi)度改革的过渡期有何安排(pai)?

答:2020年退市制(zhi)度改革构建了交易类(lei)、财(cai)务类(lei)、规范类(lei)和(he)重大违法类(lei)四大类(lei)强制(zhi)退市情形。结合退市制(zhi)度执行情况,本次针对性完善了上述四类(lei)强制(zhi)退市情形的具体指标,并明确了各类(lei)强制(zhi)退市情形的过渡期安排(pai)。

一是关于重大违法退市指标,新修订的重大违法强制(zhi)退市情形,自新规发布之(zhi)日起开(kai)始实施,并按照行政处罚(fa)事先告知书的发出时(shi)点作(zuo)出新老划(hua)断。行政处罚(fa)事先告知书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qian)作(zuo)出并披露的,仍按照原上市规则的规定判断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zhi)退市情形;行政处罚(fa)事先告知书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作(zuo)出的,将按照新上市规则的规定判断是否触及并实施重大违法强制(zhi)退市情形。同时(shi),对于“1年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30%以上”,以及“连续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达到3亿元以上,造假比例达到20%以上”的两种量化(hua)造假强制(zhi)退市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的强制(zhi)退市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重大违法强制(zhi)退市其余情形的起算年度不(bu)变(bian)。

二是关于规范类(lei)退市指标,新增的控股股东资金占(zhan)用、财(cai)务报告内部控制(zhi)审计意见、控制(zhi)权无序争夺三种规范类(lei)强制(zhi)退市指标,自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时(shi)开(kai)始适用。

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zhan)用资金,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被中国证监会作(zuo)出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xian)内未改正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判断是否触及规范类(lei)强制(zhi)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zhan)用资金,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qian)实际控制(zhi)人(ren)已经发生变(bian)化(hua),且现任实际控制(zhi)人(ren)与(yu)资金占(zhan)用方无关联关系的,不(bu)适用新上市规则资金占(zhan)用规范类(lei)退市。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zhan)用资金,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实际控制(zhi)人(ren)发生变(bian)化(hua)的,将适用新上市规则资金占(zhan)用规范类(lei)退市,从(cong)严规范此类(lei)公司的控制(zhi)权转(zhuan)让行为。

三是关于财(cai)务类(lei)退市指标,新上市规则对于财(cai)务类(lei)强制(zhi)退市的修改,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即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将成(cheng)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同时(shi),对于2023年年报披露后触及原上市规则相关情形被实施财(cai)务类(lei)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如2024年年报披露后触及新上市规则规定的财(cai)务类(lei)退市指标,股票(piao)将被终止上市。该项规定主要为了避免新老规则适用真空,并进一步从(cong)严执行规则。

四是关于交易类(lei)退市指标,本次修改的主板股票(piao)和(he)存托凭证市值退市指标,自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之(zhi)日起6个月后开(kai)始适用。

十、本次科(ke)创板拟引入其他风险警示(ST)制(zhi)度,能否介绍相关背景和(he)主要内容?

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guan)的意见(试行)》明确要求(qiu),坚持全面从(cong)严监管(guan),对风险早(zao)识别、早(zao)预警、早(zao)暴露、早(zao)处置。按照这(zhe)一要求(qiu),上交所切实加强监管(guan)约束,在科(ke)创板引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制(zhi)度,进一步强化(hua)科(ke)创板“严监管(guan)”理念,立规矩、树导向,持续净化(hua)市场生态、严防乱象重演。

科(ke)创板实施ST的情形总体与(yu)主板保持一致,即针对关联方资金占(zhan)用、违规担保、公司治(zhi)理机制(zhi)失灵、内部控制(zhi)薄弱、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bu)确定性、存在财(cai)务造假行为、分红明显不(bu)足等实施ST,以充分提示上市公司风险、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时(shi),为了平稳过渡,拟作(zuo)如下安排(pai):第一,除分红不(bu)达标外,内控非标意见、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bu)确定性2项情形,以2024年度作(zuo)为起算年度;其余6项自新的上市规则发布之(zhi)日起实施,触发规定情形的将在6个月后在公司股票(piao)简称前(qian)冠以“ST”字样。第二,在科(ke)创板施行ST情形前(qian)的6个月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已实际触及任一情形的,应当立即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被实施ST。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科(ke)创板上市公司股票(piao)被实施ST的,不(bu)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涨跌幅限(xian)制(zhi)仍为20%。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he)盘后固定价格(ge)交易累计买(mai)入的单(dan)只(zhi)风险警示股票(piao),数量不(bu)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gou)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根(gen)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hua)增持股份可不(bu)受前(qian)述50万股买(mai)入限(xian)制(zhi)。

十一、主板、科(ke)创板《股票(piao)上市规则》增加了适用于财(cai)务造假的其他风险警示(ST)指标,有何考虑?

答:为了加强对财(cai)务造假公司的风险提示和(he)市场化(hua)约束,并和(he)财(cai)务造假重大违法制(zhi)度形成(cheng)相呼应的梯度约束机制(zhi),本次主板、科(ke)创板《股票(piao)上市规则》修订中,增加了适用于财(cai)务造假的ST指标,对财(cai)务造假“零容忍(ren)”。

实施情形方面,根(gen)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fa)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cai)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ke)目)存在虚假记载,尚未达到退市标准的,实施ST。实施程序方面,自收到行政处罚(fa)事先告知书即实施ST,以及时(shi)揭示上市公司存在财(cai)务造假的风险。撤销ST方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行政处罚(fa)决定书作(zuo)出已满12个月,以及上市公司已经完成(cheng)处罚(fa)事项的追溯调整。上市公司在申请撤销ST时(shi),如果(guo)已被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song)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事项进展并提示风险,且已充分计提相关投资者索赔预计负债。

过渡期安排(pai)方面,该项ST情形自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执行。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上市公司收到行政处罚(fa)事先告知书并触及本项情形的,将适用新规定对其股票(piao)实施ST。为了充分提示公司实施财(cai)务造假的风险,便于市场识别,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qian)收到行政处罚(fa)事先告知书,但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处罚(fa)决定书的公司,同样予(yu)以适用。自收到处罚(fa)决定书之(zhi)日起,即实施ST,待满足条件后方可申请撤销。

十二、下一步上交所有何工作(zuo)安排(pai)?

答:规则公开(kai)征求(qiu)意见期间,上交所将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广大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对各项意见建议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对配套业务规则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shi)向市场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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